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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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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银川市辖区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南线绕城高速代号:G2004;西线绕城高速代号:G1816,系乌玛高速银川绕城段东线绕城高速代号:G70,系原福银高速银川绕城段)以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该区域内(指定燃放点除外)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特殊时段(婚丧嫁娶活动除外)。

    (二)市辖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林区、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5.楼房的楼梯、楼道;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点。

    二、其他事项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燃放管控规定,如有燃放需求应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或指定燃放点,安全文明有序燃放。

    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举报受理:

    市公安局:110

    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市生态环境局:0951―8679813/8679890

    市应急管理局:0951―6888158

    市交通运输局:0951―614109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市城市管理局:0951―6083295

    本通告自202512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25日。

    特此通告。


    附件: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51226


    附件

    烟花爆竹指定燃放点

    序号

    辖区

    燃放点名称

    备注

    1

    兴庆区

    迎宾广场

    胜利南街与丽景街交叉口

    2

    兴庆区

    大团结广场

    丽景南街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

    3

    金凤区

    再生水主题公园、阅海9号湖

    镇苏路亲水北街交叉口西向1000米(镇苏路北侧)

    4

    金凤区

    通达南街与银兴路交叉口广场

    通达南街与银兴路交叉口广场

    5

    金凤区

    阅海欢乐岛入口空地

    环阅海湖公路与沈阳路交叉口东北侧

    6

    西夏区

    贺兰山西路街道

    原办公地址北侧(连心路)

    山路与连心路交叉口东向连心路路段(三闸村南侧)

    7

    西夏区

    经开公寓北边空地

    宝湖西路581号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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