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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银川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集时间:2026-07-23 09:56 至 2026-08-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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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银川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该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的意见建议请注明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作为完善《银川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的重要参考。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723日至2026822

二、书面意见反馈方式

1.信件寄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综合科(邮政编码:750011)

2.电子邮件ycaiweiban@163.com

3.电话0951-6888161、0951-6889090(传真)


附件:1.银川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银川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723


银川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全民健康协调共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条【定义与评估对象】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系统分析研判拟出台的公共政策和拟实施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识别健康风险,提出预防、减轻、消除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措施,并开展结果运用与跟踪监测的活动。

前款所称公共政策是指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具体评估参考范围清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专项工作方案、直接转发上级文件、国防和保密类项目不纳入评估范围。

第四条【工作原则】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全域覆盖、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体系,建立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

(二)建立完善健康影响评估案例库、数据库;

(三)建立更新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库日常管理;

(四)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

(五)指导、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六)对各部门自行开展的健康影响评估成果进行抽检复核,发现评估流程不规范、程序缺失、结论失实的,可要求重新组织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接受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履行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职责。

第七条【评估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出台的公共政策,由起草部门送请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起草单位送请评估时,应当提供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公共政策文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拟出台的公共政策,由该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多个部门拟联合出台的公共政策,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负责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评估实施主体。

第八条【评估重点内容】健康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地方病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人群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可能的影响;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影响。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可能的影响;对空气、气候、饮用水、土壤、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可能的影响;对社会心理健康可能的影响;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可能的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可能的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可能的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九条【评估程序】健康影响评估流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组织启动;

(二)分析论证;

(三)结果运用;

(四)提交备案;

(五)跟踪监测。

第十条【组织启动】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其健康影响评估可以与环境影响评价一并进行。

未按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公共政策,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完成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专家组组建】评估实施主体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人数应当为奇数,常规评估不少于5人;初筛环节可适当缩减人数,但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中应包含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其中,开展常规评估时,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开展初筛时,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

抽取专家前应当开展利益冲突筛查,专家与评估事项、实施主体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实施主体发现专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分析论证】专家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文献检索、集体研讨、现场调查、检验检测、模型预测等定性、定量的方式,对拟出台的公共政策或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分析研判,科学评估健康影响,客观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分类管理】评估专家组初筛后,根据拟出台的公共政策或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程度分类出具评估结果文书:

(一)对健康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健康影响评估初筛表;

(二)对健康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对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实施等意见。

第十四条【评估时限】评估实施主体应当自启动评估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反馈工作。

情况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经评估实施主体分管负责人审批,可予以延期,累计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事关紧急工作任务的评估事项,经评估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审批,实行优先办理,合理压缩评估时限。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公共政策起草部门和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拟出台的公共政策或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集体讨论决定或履行报批程序时,应当提交健康影响评估结论并附具对评估建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六条【提交备案】公共政策起草部门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影响评估结论和对评估建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结论和评估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跟踪监测】公共政策实施阶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评估实施主体应当持续开展健康影响跟踪监测。发现重大不良健康影响或者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应当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实施的建议或者措施。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而未开展,擅自出台公共政策、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

(二)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失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理评估意见,或者逾期不落实整改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跟踪监测、备案材料提交不及时的;

(五)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县级人民政府有前款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经约谈仍拒不整改、逾期未落实整改要求,造成群众健康损害或重大公共卫生隐患的,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负面清单等方式予以督促纠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约谈、通报批评建议,并负责约谈组织及整改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保密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滥用获取的个人信息。

擅自泄露、滥用前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数智化建设】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数字化管理体系,实行市级统建、县区共用、资源集中、分级运维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参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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