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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6-07-10 14:42 至 2026-08-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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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办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单位职责,起草了《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截止到202681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科室调查评估统计与宣教科

联系电话:0951-6889562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应急管理局调查宣教科

电子邮箱:ycstsjb@163.com


附件: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6710


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具体举报事项由银川市、各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合法举报、归口负责、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组织核查,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则)》等法规确定。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认定。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尚未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虽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整治或处理措施的,经核查属实,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通讯畅通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内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二)无明确举报的对象或者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执法部门已查实,并进行处理处罚的,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的

(五)举报事项已受理或者已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

(六)举报事项涉及正在组织调查或者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被举报单位已经破产、解散或者注销,或者被举报个人已经死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第八条 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内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100000元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0元奖励。后期经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立案处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补发,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举报。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核查属实的,在3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奖励标准,并兑现奖励。

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举报人应在收到反馈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由受理举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查实举报内容后,如实填写《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申报单》,举报奖励额度由受理举报的部门研究确定,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放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信息进行兑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奖励:

(一)同一举报事项多渠道举报的。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书面委托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违法行为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已发放奖励的,应予追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以投诉举报为名,干扰经济社会正常发展的;

(三)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在开展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指导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通过非法途径收集、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存在就举报事项向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有偿撤销举报等敲诈勒索情节的;

(六)举报人参与违法行为实施,或者通过教唆、授意等方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作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XX日。银川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园区参照制定本县(市)区、园区奖励办法。

附件:银川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投诉举报方式


银川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投诉举报方式


银川市:

举报电话:12345

信: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

箱:ycstsjb@163.com

信: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兴庆区:

举报电话:0951-8616225

箱:xqqajj@163.com

信:兴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祈福巷82

金凤区:

举报电话:0951-5050314

箱:jfqyjglj@163.com

信: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1

西夏区:

举报电话:0951-6851190

箱:xxqajjj123@163.com

信:西夏区应急管理局(银川市西夏区行政中心527室)

灵武市:

举报电话:0951-4033601

箱:lws_ajj@163.com

信:灵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灵武市中兴街296

永宁县:

举报电话:0951-8021879

箱:ynxajj705011@126.com

信: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永宁县宁和北街65号)

贺兰县:

举报电话:0951-8081045

箱:anquanshch3910317@163.com

信: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A座五楼511办公室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举报电话:0951-5062876

箱:nxyckfqajj@163.com

信:金凤区宁安东巷108号内创新园49号楼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举报电话:0951-8633447

箱:ycgxqawb@163.com

信: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灵武市东塔镇镇河路北150米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05)

银川综合保税区:

举报电话:0951-8882605

箱:yczhbsq@163.com

信:银川综合保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416室)

苏银产业园:

举报电话:0951-8886501

箱:sycyyyjglj@126.com

信:银川市京河大道与如意街交汇路智慧产业研发大厦90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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